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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厨 第343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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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影响到其他方面——
    农民明明负担沉重,却没有任何举措减轻他们的负担,救恤困难。
    兵士明明杂于疲老,却没有任何申敕加强训练,给将领大胆放权。
    宿卫里聚集着卒伍无赖,还是五代姑息羁縻那一套;
    国家财政毫无章法,所以皇帝虽然俭约,而人民不富;虽然勤忧,而国家不强。
    所以国家能百年无事,与其说是人事,不如说是天助!
    幸好非夷狄昌炽之时,又无尧汤水旱之变!
    “伏惟陛下知天助之不可常恃,知人事之不可终怠,则大有为之时,正在今日!”
    上天的帮助不能永远倚仗,人事的施为不能始终懈怠,陛下,该动了!
    上书振聋发聩,引来赵顼的特别重视,明日,赵顼再次宣见王安石:“昨阅卿奏书,所条众失,卿必已一一经画,试为朕详言施设之方。”
    王安石表示这个问题更复杂,说道:“一下子是说不完的,愿陛下容臣以讲学为事。讲学既明,则施设之方不言而自喻矣。”
    王安石要差遣,天下人没有认为他是为了希图官位。赵顼顿时喜出望外,先帝累召不至的人,到我这里主动求官,这是了不得的大喜事,准!
    王安石至此,得到了和司马光同样的地位,可以开始对赵顼施加自己的影响。
    同样在这一月,唐铁头积欠账本料理明白,开始按图索骥,整顿京中财政。
    第一炮便从宗室开刀,赵宗谔监造殿宇,将一处地方换了俩名字上报,得到朝廷两次拨款,侵吞国帑万贯!
    唐介什么人,本是没理都要搅三分的台谏出身,如今铁证如山不容抵赖,加上自己在台谏的人脉,反击起来那叫一个犀利,赵宗谔顿时陷入人人喊打的境地。
    赵顼经过一年来的锤炼,如今也开始有了些演技,处处为宗室维护,表面对大臣们认软服小,实际是坐实赵宗谔“贪庸”的罪过。
    最后在赵顼的坚持下,群臣答应不再追究,不过下了赵宗谔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差遣完事儿。
    这个处罚其实相当严重,当年仁宗新丧,群臣上表曹国舅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曹太后坚决拒绝,直到还政撤帘,英宗亲政之后,才得以实现。
    因为宗室节度得到这个任命,便被称为“使相”,权同宰相,有举荐任命官员的资格,没了这个职衔,权力起码去掉一大半。
    天气已经渐热,苏油今日在州桥码头,为富弼送行。
    富弼摒退前来送行的朋友和客卿,将苏油招致一旁,两人单独谈话。
    富弼看着见涨的河水,问道:“明润,对介甫的政见,你是什么看法?”
    苏油说道:“与君王同道,但是主张全面更张,未免有些操切了。”
    富弼沉吟良久:“明润,介甫即将大用,明眼人都应该看得出来。若要你与介甫合力,你可愿意?”
    苏油苦笑道:“入京之前,我们并船三日,朝夕讨论。双方政见,大家都清晰明白。富公,介甫公与我,各有不同,要想合作,只怕得屈身以事……”
    富弼忧心忡忡:“就是如此!所以明润更应该参与其中,拾遗补阙!”
    “天下兴亡,匹夫有责。何况明润如今备位政府。以你之能,岂是仅在胄案,将作?”
    “屈身以事算得了什么?我于文公,难道不是屈身以事?有能力匡救天下,却为了些许意气,冷眼旁观,毫无作为?”
    “明润,要是别人,老夫不作苛求;可是你,难道真要为了保住自己的履历声名,眼睁睁让大宋滑向不可挽救的深渊吗?!”
    苏油第一次知道富弼竟然对他如此看重,心中不免悚然,躬身道:“明润何德何能,能担得起明公此语。但有所命,无敢不从。”
    富弼这才满意:“相争固然是为国,相忍,更是为国,且比相争尤难。”
    “明润,大宋的制度,人人不得恣肆,能与最多数的人合作,方为宰执之才。”
    “今日之事,老夫自会写进日记之中,他日世人总会得见,不会以为你谄媚阿附,污了你的名声的。”
    苏油一躬到底:“富公此去,好生将养身体。苏油自幼于今,多得诸公提点,幸何如之。大宋有诸公,日夜殚精竭虑,幸又何如之!”
    “朝堂之中,苏油虽位卑势弱,亦必尽力调和周济,以图匡补,绝不自高崖岸,独善其身!”
    辛亥,同天节,群臣及辽朝,西夏使皆初上寿于紫宸殿。
    夏使在殿上哭诉,说两国都是新皇即位,加之西夏如今柔顺,要求朝廷增加岁币,以示表彰。
    礼部官员竟然觉得夏使所言有理,在朝堂上附和,求赵顼施展大国风范,结好邻邦,并以此为机,请上尊号为奉元宪道文武仁孝皇帝,以便在与契丹,党项的往来外交书信形成敌体。
    赵顼都给气笑了,不过这是大朝会,一时间不好发作。
    好在明白人不是一个两个,吕公著出列:“五月会朝,本始于唐德宗,取术数厌胜之说,宪宗以不经罢之。况尊号非古典,不系人主重轻。”
    “陛下方追复三代,何必于阴长之日为非礼之会,以妄自之尊受无益之名!”
    司马光言道:“尊号之礼,非先王令典,起于唐武后、中宗之世,遂为故事。”
    “先帝不受尊号,天下莫不称颂。末年,有建言者谓国家与契丹往来书信,彼有尊号而我独无,以为深耻,于是群臣复以非时上尊号。”
    “昔汉文帝时,匈奴自称‘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’,不闻文帝复为大名以加之也。愿陛下追用先帝本意,不受此号。”
    第五百零六章 阿云案
    苏油出列:“陛下,岁币乃久远之议,不当复增与今日。”
    “不过礼部和夏使所言,如今西夏柔服,固可勉慰,也是当行之理。”
    “臣想起来一件事情,当年西夏毅宗来渭州会猎,还是为臣予以接待。毅宗来去匆匆,将宝剑,令箭,狼纛,印信,以及群臣往来奏章遗留于宋境,一直未予取回。”
    “皇宋乃礼义之邦,如今便乞陛下归赠夏主其父之物,以示慰夏主孝思,重申两国盟好,勿启边事为上。”
    赵顼开心得在靴子里暗暗翘大脚趾,这主意简直绝了!
    夏使都傻了,先帝遗物和岁币,那样重要?明面上讲,当然是先帝遗物重要!
    孝道大于天,该死的苏明润拿这个来赌自己的嘴,真是无话可说。
    朝中诸人都对小苏探花的急智佩服得五体投地,苏明润啊苏明润,满朝三品以上,你直娘贼是真的皮!
    赵顼面无表情:“非卿等,朕不闻此言。朕决意不上尊号,遣还夏主遗物。夏使,你可还满意?”
    夏使只好哭丧着脸:“夏国小臣,泣谢天朝还赐之恩。”
    ……
    外交上的小小胜利,并不能掩盖朝堂当中争执渐起,司马光和王安石,开始展现出分歧。
    第一件事情,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号大案——阿云杀夫案。
    之所以是天字第一号,是因为其影响,直到千年之后都还讨论得沸沸扬扬。
    其实案情是非常简单的,登州农家少女阿云,父亲早丧,去年又死了母亲,家贫如洗。
    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,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大,不过此时“许嫁未行”。
    韦大相貌丑陋,阿云“嫌婿陋”,非常不满,但是婚期已定,由不得她。
    于是为了摆脱这桩婚姻,一天,阿云“伺其寝”,“怀刀斫之”,“十余创,不能杀”,只是“断其一指”。
    因为找不到凶手,官府很快便怀疑到阿云身上,“执而诘之,欲加讯掠”,“乃吐实”,于是全部如实招供。
    知县按照宋律之规,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定罪死刑,并上报知州。
    当时的登州知州许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。《宋史》载此人“累典刑狱,强敏明恕”。
    许遵很快作出改判:阿云订亲时,“母服未除”,因此订婚无效,“以凡人论”。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,可免死。
    案情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,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的判决,改判阿云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,处绞刑。
    许遵不服,再次上奏,认为在官吏传讯被告时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
    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“云被问即承,应为按问”,应以自首论处,“以按问欲举,乞减死”。
    因为是死刑案,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复核。“刑部定如审刑、大理”,依然是死刑。其理由是《宋刑统·贼盗律》“谋杀”条的相关规定:“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;已杀者,斩。”
    因为阿云的行为是“谋杀已伤”,所以“当绞刑”。
    不过决定权在赵顼手上,赵顼觉得女孩蛮可怜,于是允许其用钱赎罪,实际上是依照许遵的原判,认为有可以减罪的情节。
    而这时许遵已经回到大理寺,被提拔为大理寺卿。
    针对刑部的判决,许遵指出:“刑部定议非直,云合免所因之罪”,认为刑部的判决不正确,阿云应该从轻发落。
    其理由是如果不论青红皂白,“一切按而杀之”,就会“塞其自首之路”,不符合“罪疑惟轻”的断案原则。
    同时还指出,如果按照情节本当赦免的罪,都需要通过皇帝的敕命来赦免,如果以后没有敕命的情况下,这些人不就全部该死了?
    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,所以要求刑部再议。
    御史台的谏官知道后,立刻弹劾许遵妄法。“遵不伏,请下两制议”,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。
    赵顼完全没有想到这案子会变得这么让人头痛,于是“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、王安石同议”。
    王安石和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后,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,无法达成共识,于是“二人议不同,遂各为奏”。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,司马光支持刑部的观点。
    王安石的断案依据与许遵相同,当作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”。
    司马光的依据来自《宋刑统》:杀人时,“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,所以阿云不能自首。
    双方争论不休,赵顼不信邪,那就扩大参与人员范围,再议!
    结果意见还是分为两派。
    翰林学士吕公著、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。
    御史台,刑部支持司马光的意见。
    一时间“廷论纷然”,“反覆论难,久之不决”。
    这次征求意见,苏油因为是三品以上官员,所以也跑不掉,必须表个态。
    分析本案目前争论的焦点,主要在阿云的谋杀是否能适用自首减罪。
    这里边还涉及到阿云的另一条罪过,也就是其杀人的动因罪——“违律为婚”。
    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,徒三年。”
    阿云在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,这本身是不合法的,因此这一婚姻应当无效,即阿云与韦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因此,应以“凡人”论处。
    这里边的差别非常巨大,因为如果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的话,“谋杀已伤”的情节就构成了“十恶”罪名中的“不睦”,由于“十恶”罪名为常赦所不原,从而不适用自首情节,会被处以死刑。
    至于阿云是否存在自首情节,讨论到现在,大家基本认为许遵的说法是正确的。
    宋代关于自首的认定如下:“犯罪之徒,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,及逃亡之人,并叛已上道,此类事发归首者,各得减罪二等坐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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